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餘韻餐飲兼法定代理人 黃靖翔 債務人 蔡承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餘韻餐飲、黃靖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承華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蔡承華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承華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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