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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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居主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5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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