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8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8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845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理人 蔣惠玲 債務人 鄧秀紅 債務人 鄭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鄧秀紅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債務人鄭家偉設籍於基隆市中正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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