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155號聲請人 林沛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36之依據(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上未記載約定利率,依上意旨,本件利息請求逾越年利率百分之六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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