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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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8號
調解筆錄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8號因95年度易第1733號詐欺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士珮書記官程欣怡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整;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貳佰萬元整。給付方法為:
相對人二人均願於民國95年12月31日前各給付壹佰萬元,餘款各壹佰萬元部分則自96年1月起,於每月25日前由相對人二人各給付壹萬元整至全部清償日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對兩造投資失利所生之誤會,聲請人不予再行追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程欣怡法官王士珮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