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乙○○涉犯毒品等案件,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繫屬本院,本院同日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羈押在案,茲以被告於程序進行中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見本院95年1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經合議庭審酌結果認為如命具保亦可確保審判之進行, 爰准 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