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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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楊信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經報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於84年9月14日依八四彰府教社字第一六一一七0號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登記處於84年12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變更捐助章程第二條規定增訂該會業務設置急難救助金,故本會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增訂本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5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表:
┌───────────────────────────┐│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本會本著取之社會,用之社會│本會本著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宗旨,以興辦公益事業,發│之宗旨,以興辦公益事業,發││揚學術文化,造福社會為目的│揚學術文化,造福社會為目的││,包括下列項目:│,包括下列項目:││ㄧ、文藝、體育活動之獎助或│ㄧ、文藝、體育活動之獎助或││舉辦。│舉辦。││二、各級學校獎助學金之設置│二、各級學校獎助學金之設置││。│。││三、大學及研究所講座之設置│三、大學及研究所講座之設置││。│。││四、專題研究、學術著作及發│四、專題研究、學術著作及發││明之獎助。│明之獎助。││五、其他有關環保、教育、文│五、社會慈善及急難救助金之││化事業之獎助或舉辦。│募集及捐助。│││六、其他有關環保、教育、文│││化事業之獎助或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