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