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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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蔡明村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李文彰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王俊凱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潔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附卷可稽。而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其中除編號一出資額部分,因債務人所投資之第三人公司債務大於資產,股東權益為負數,而編號三汽車則因出廠年限距今甚為久遠,牌照已遭註銷,均無處分實益外,債務人乃已解繳如附表所示編號二所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新台幣33,897元到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6月7日、同年8月2日民事陳報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7年7月18日函及所附棋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1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6日函、本院107年執案字第1757號收據等件在卷足憑。是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應有33,897元,當由本院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7年8月15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編號│財產清冊│處分方式│├──┼──────────────┼──────────┤│一│棋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新│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債│││台幣1,000,000元。│務人。│├──┼──────────────┼──────────┤│二│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解約金新台幣33,897元。│項至本院,由本院逕予││││分配。│├──┼──────────────┼──────────┤│三│汽車乙台(車號:00-0000號)│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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