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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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醫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9號上訴人 莫斐茹 兼法定代理人 莫祖詒 上訴人 李彩秀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𨛯律師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被上訴人 陳世英
許瓊元 張維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應由何弘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黃冠棠 ,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判決後、同年8月3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前之104年8月1日變更為何弘能,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000000000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可參,依前開說明,應由何弘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