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38號上訴人 莫斐茹 兼特別代理莫祖詒人上訴人 李彩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陳世英 、 許瓊元 、 張維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