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6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風
陳韋守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8號、112年度偵字第1479號、112年度偵字第3047號、112年度偵字第3048號、112年度偵字第3049號、112年度偵字第3050號、112年度偵字第3051號、112年度偵字第305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158號、112年度偵字第5250號、112年度偵字第4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拾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二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0、87、160、19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