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何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何振宇於108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4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9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9年01月1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12%)。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1月1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5,732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㈢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應向其該長官為送達;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懇請鈞院向第三人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台北木柵郵政90014號信箱)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以利合法送達。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振宇│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利率12%│││185,73││1月18日起│2月17日止││││2元│├──────┼──────┼───────┤││││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利率14.4%│││││2月18日起│11月17日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2%│││││11月18日起│││└──┴───┴─────┴──────┴──────┴───────┘※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