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告原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受訴訟人 林素靜
林俊吉 林怡慧 林怡真 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