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小包(毛重捌點伍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四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已不起訴,惟扣案如主文欄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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