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
公訴人臺灣基被告黃○○
玄○○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四0、二0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黃○○、玄○○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黃○○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黃○○、乙○○(另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與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共同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玄○○磨製T型六角板手(已丟棄滅失,未扣案)交由黃○○、乙○○做為竊取汽車之犯案工具,並由黃○○由報章雜誌分類廣告上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三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金融機構存摺(即人頭戶)、金融卡、印章等物。黃○○、乙○○、玄○○三人自民國九十年四月起至同年五月間,由黃○○開車搭載乙○○、玄○○共同外出尋找下手之目標,決定做案對象之車輛後,由乙○○下車,手持上述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為兇器使用之T型六角板手及自行磨製之J型六角板手(已丟棄滅失,未扣案)為工具,黃○○、玄○○在留在車內擔任把風工作,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之行竊時間、行竊地點,以上開竊車工具破壞車門鎖及電門鎖之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自用小貨車得手。黃○○、玄○○、乙○○自竊得之車輛內尋找車主之聯絡電話,隨即由黃○○以公用電話對失竊車輛之車主恫嚇稱:「車子在我這邊,如要車子完整回去,就把錢匯給我」等語,藉此向失竊車主恐嚇勒索錢財,失竊車主因恐車輛遭解體或變賣而心生畏懼,分別被迫匯入款項至黃○○前開購買之指定銀行帳戶而交付錢財(交付之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嗣失竊車主將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後,再分別由玄○○負責持金融卡前往各銀行所設之提款機提領,而匯入贖車款項之歷次所得均由乙○○、黃○○、玄○○三人朋分花用,竊得之車輛,則於事後任意棄置路邊。嗣因黃○○、乙○○認為玄○○為女性,不適合繼續參與前開犯行,遂改由黃○○、乙○○二人繼續承前之概括犯意,以相同之手法,由黃○○開車搭載乙○○尋找下手之目標,再由乙○○下車,手持上述自行磨製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為兇器使用之T型六角板手及J型六角板手為工具,黃○○留在車內擔任把風工作,二人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四七之行竊時間、行竊地點,以上開竊車工具破壞車門鎖及電門鎖之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四七所示之自用小貨車得手,隨即由黃○○或乙○○以公用電話對失竊車輛之車主恫嚇要索錢財,失竊車主因恐車輛遭解體或變賣而心生畏懼,分別被迫匯入款項至指定帳戶而交付錢財(交付之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如附表編號四至四七),俟失竊車主將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後,再分別由黃○○或乙○○前往各銀行所設之提款機提領,再由乙○○、黃○○二人朋分花用,竊得之車輛,則於事後任意棄置路邊。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乙○○位於基隆市○○○路○○○巷○○○弄○○號三樓、基隆市○○路五六四之三號住處搜索,並當場於黃○○住處及汽車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作案存摺、印章及記載失竊車輛車籍資料紙片等物,在乙○○住處扣得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及板手等物。
二、案經被害人L○○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坦承:「剛開始時,是由我跟玄○○、乙○○三人一起謀意做這些案件,當時在徵信社上班沒有什麼錢,後來從報章及電視上發現這些竊車的方式可以用,三人在聊天時,就有討論到可以做這種案子,九十年四月份開始從報紙向不知姓名的人所購買,一本買五千、六千、三千元不等,買帳戶時有附提款卡及印章,買到帳戶後和乙○○、玄○○三人一起開車出去物色目標,乙○○負責偷車,我跟玄○○負責把風,偷到車後,我負責開自己的車,玄○○坐在我的車上,乙○○則開竊得的車子尾隨在我的車後,找尋放置贓車的地點,地點都不一樣,回家後隔天早上由我或乙○○打電話給車主,車主的電話從車身上的公司行號噴漆或從車主暫停時所留的連絡電話知道,打電話給車主表示『你們的車子是不是丟了,車子目前在我們這裡,只是缺錢用,車子留在這裡沒有用處,要不要贖回』,雙方討價還價後,贖款金額不一定,確定贖款金額後,一開始都是由玄○○打電話到銀行確認的...偷車是用板手從鎖頭插入轉動車門的,一開始玄○○有幫忙磨了一把板手,後來這把板手斷了,後來的板手都是由乙○○買磨刀器自己磨出來的,總共磨了幾把我不知道。剛開始玄○○會在晚上和我們一起出去偷車,後來因為認為女孩子不適合打電話,就沒有要玄○○參與偷車的行動...分款時,因為認為乙○○開贓車比較辛苦,所以乙○○拿最多,我次之,玄○○拿的比我少,後來玄○○沒有參與竊車後,所得的贖款就沒有分給玄○○」等語;被告玄○○則供承:「一開始是黃○○拿金融卡給我負責領錢,每次給我的金融卡不是同一家銀行,幫黃○○領完錢後,會給我二、三千元的代價,最多曾幫黃○○領二萬多元,有時候也會有一萬多元,領的金額不一定,有幫黃○○、乙○○磨過一把板手,但己經斷掉,一開始有和黃○○、乙○○出去物色目標,大概是參與一個月左右的時間」等語,核與共犯乙○○到院證稱:「之前是看電視有看到類似的案情,隨後跟黃○○一起討論,後來玄○○也加入,一開始是由黃○○開車載我及玄○○去找目標,找到目標後,由我下車去偷車,黃○○、玄○○則在車上等我,得手後,黃○○開車載玄○○,我則開贓車尾隨在後。玄○○負責領錢,黃○○負責打電話給車主,竊車的工具六角板手一剛開始是黃○○給我的,後來都是我自己磨的,扣案的存摺是黃○○看報紙買來的,玄○○總共參與了一個月左右,...三人分贓款時,因為我下手偷車分最多,黃○○次之,玄○○分到最少,後來只剩我跟黃○○二人時,就二人一起平分,竊車的部分,差不多是檢察官起訴的四十七件左右」等語相符,被告黃○○、玄○○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此外,並有自被告黃○○、共犯乙○○住處查獲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竊車用板手工具、存摺、金融卡、私章等物扣案足憑,且在被告黃○○住處查獲之紙片載明部分失竊車輛或物色行竊目標之車籍資料,而存摺存領記錄亦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寅○○等人在警訊筆錄內指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事證明確,被告黃○○、玄○○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之兇器,凡對於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易生危險者均屬之,因攜帶兇器竊盜,只需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在主觀上有以該兇器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本件共犯乙○○行竊時所攜帶之六角板手,為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品,無論共同攜帶做案者主觀上是否意在行兇或僅用以行竊,在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行兇之危險性,自屬兇器無疑。核被告黃○○、玄○○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四至四七)、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未遂罪(附表一編號一、四二)。被告黃○○、玄○○二人與共犯乙○○間就附表編號一至三,及被告黃○○與共犯乙○○間就附表編號四至四七,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二人上開多次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均屬時間緊接,所犯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自論以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一罪、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渠等所犯之加重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又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二部分,因尚未獲得贖款,為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公訴人漏未斟酌,然與論罪科刑部分為連續犯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黃○○、玄○○犯罪之動機、目的均係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竊車之手段向車主勒贖、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至鉅、 惟渠 等犯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之態度及被告玄○○參與犯罪時間僅約一個月左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扣案附表
二、三所示之六角板手、金融機構存摺、木質私章、金融卡等物,除六角板手為共犯乙○○所有外,餘均為被告黃○○及共犯乙○○共同所有,用以竊盜與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編號│被害人│車牌號碼│失竊時間及地點│恐嚇金額│帳號││││││││├──┼───┼────┼────────┼────┼─────────┤││S○○│T七│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拒付贖金│││││八一七三│日一時基隆市中山││││一○○○區○○○路五十一│││││││巷十五號前│││├──┼───┼────┼────────┼────┼─────────┤│││Q三│九十年五月二十八│三萬元│不詳│││寅○○│二一三│日七時許基隆市中││││二│││山二路海山廠圍牆│││││││外│││└──┴───┴────┴────────┴────┴─────────┘(續上頁)┌──┬───┬────┬────────┬────┬─────────┐││長榮工│DQ│九十年五月二十八│一萬五千│富邦銀行│││程行│八三O九│日六時臺北縣汐止│元│0000000││三│E○○││市○○路○段六一││一O九四二號│││││九號前│││├──┼───┼────┼────────┼────┼─────────┤││精偉汽│L四│九十年六月二十八│一萬五千│安泰銀行│││車有限│七七四五│日七時臺北縣蘆洲│元│0000000││四│公司││市○○路○○○巷││0000000│││D○○││九六號前│││├──┼───┼────┼────────┼────┼─────────┤││合偉工│IL│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二萬元│中華商業銀行新店分│││程行│七九九八│三時基隆市信義區││行││五│O○○││正信路一四五號前││0000000│││││││0000000│└──┴───┴────┴────────┴────┴─────────┘(續上頁)┌──┬───┬────┬────────┬────┬─────────┐││清龍電│M八│九十年六月四日三│二萬元│富邦銀行│││業有限│九二一O│時臺北縣新店市安││0000000││六│公司││和路││一O九四二│││P○○│││││├──┼───┼────┼────────┼────┼─────────┤││A○○│T八│九十年六月二十一│二萬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七│宇○○│四八六七│日十四時基隆市仁││0000000│││○○○區○○路二六一││0000000│││││號前│││├──┼───┼────┼────────┼────┼─────────┤│││Q五│九十年七月四月六│一萬六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九二O九│時基隆市百福社區│元│0000000││八│甲○○││內││三七O三五O│││││││(起訴書誤繕失竊時│││││││間為七月二日四時)│└──┴───┴────┴────────┴────┴─────────┘(續上頁)┌──┬───┬────┬────────┬────┬─────────┐│││六A│九十年七月五日九│一萬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九│Z○│八二七六│時臺北市○○○路││0000000│││││五四九號前││三七O三五O││││││││├──┼───┼────┼────────┼────┼─────────┤││萬昌工│七B│九十年七月六日八│二萬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十│程行│O一六三│時基隆市安樂區西││0000000│││C○○││定路一一九號前││三七O三五O││││││││├──┼───┼────┼────────┼────┼─────────┤││上運企│T四│九十年七月八日六│二萬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業有限│一三四三│時臺北縣中和市和││0000000││十一│公司││平街一三四號前││0000000│││未○○││││(起訴書誤繕車號為│││││││T四一三四九)│└──┴───┴────┴────────┴────┴─────────┘(續上頁)┌──┬───┬────┬────────┬────┬─────────┐││建丞冷│K四│九十年七月九日九│一萬五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凍空調│五七六五│時臺北縣中和市│元│0000000││十二│行│號│景平路五三六號前││三七O三五O│││卯○○│││││││R○○│││││├──┼───┼────┼────────┼────┼─────────┤││正大化│T五│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一萬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工原料│五九五一│二十一時臺北縣三││0000000││十三│行│號│重市○○路○段十││二一三三OO│││地○○││一號││(起訴書誤繕帳號為│││││││000000000│││││││三00)│└──┴───┴────┴────────┴────┴─────────┘(續上頁)┌──┬───┬────┬────────┬────┬─────────┐││隆都鋼│T八│九十年七月三十一│一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鋁門窗│四二一二│日四時基隆市安樂││0000000││十四│工程行○號○區○○○路四十九││八七三四│││天○○││號旁空地││(起訴書誤繕恐嚇金│││││││額為三萬元)│├──┼───┼────┼────────┼────┼─────────┤││台勝鋼│T四│九十年七月十日九│二萬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索股份│五三七六│時臺北縣中和市中││0000000││十五│有限公││正路二十號前││三七O三五O│││司│││││││丑○○│││││├──┼───┼────┼────────┼────┼─────────┤││││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二萬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十六│ 許淑華 │K九│七時臺北縣新店市││0000000│││B○○│五九九五│秀山路七十號前││三七O三五O│└──┴───┴────┴────────┴────┴─────────┘(續上頁)┌──┬───┬────┬────────┬────┬─────────┐││ 胡鳳軒 │Q二│九十年七月二十五│二萬元│世華銀行二重分行│││M○○│四四八一│日八時臺北縣永和││0000000││十七│││市○○路○○○號││二三一五三│││││前│││├──┼───┼────┼────────┼────┼─────────┤││裕新煤│F二│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一萬二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氣企業│四O三五│六時臺北縣新店市│元│0000000││十八│有限公││安康路一段一八五││0000000│││司││號前│││││F○○│││││└──┴───┴────┴────────┴────┴─────────┘(續上頁)┌──┬───┬────┬────────┬────┬─────────┐││楨鄉設│L四│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二萬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十九│計裝潢│七八六八│六時臺北縣新莊市││0000000│││有限公││自立街││0000000│││司││││(起訴書誤繕受害人│││││││為禎鄉設計裝潢有限│││││││公司)│├──┼───┼────┼────────┼────┼─────────┤│││G九│九十年六月二十五│三萬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二十│K○○│三七六五│日十八時基隆市仁││0000000│││○○○區○○路與 愛六 ││0000000│││││路口│││└──┴───┴────┴────────┴────┴─────────┘(續上頁)┌──┬───┬────┬────────┬────┬─────────┐││本欣鋁│Z三│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三萬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業有限│二四五六│八時││0000000││二一│公司││臺北縣永和市 永亨 ││三七O三五O│││T○○││路一百七十號前│││├──┼───┼────┼────────┼────┼─────────┤││亥○○│三C│九十年七月三十一│四萬五千│世華銀行││二二│W○○│五二四三│日九時基隆市八堵│元│亞太銀行│││││路││0000000│││││││二三一五三│││││││0000000│││││││三七O三五O│││││││(起訴書誤繕受害人│││││││之一為 盧坤永 )│└──┴───┴────┴────────┴────┴─────────┘(續上頁)┌──┬───┬────┬────────┬────┬─────────┐││丁○○│U四│九十年八月一日七│一萬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二三││四三O五│時許基隆市暖暖區││0000000│││││東勢街六之四十六││四一三三O│││││號前│││├──┼───┼────┼────────┼────┼─────────┤││福光行│T七│九十年八月三日十│三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己○○│七四四O│時基隆市中正區中││0000000││二四│││正路││八七三四││││││││├──┼───┼────┼────────┼────┼─────────┤││ 榮恩工 │K四│九十年八月八日七│一萬元│中華銀行│││業有限│六九五二│時臺北縣三重市中││0000000││二五│公司││山路五十五號前││0000000│││Y○○│││││└──┴───┴────┴────────┴────┴─────────┘(續上頁)┌──┬───┬────┬────────┬────┬─────────┐││凱傑文│Z五│九十年十月二十五│二萬元│慶豐銀行臺南分行││二六│具有限│O八八二│日臺北市文山區萬││0000000│││公司││芳路與木柵路口││0000000│││辛○○│││││├──┼───┼────┼────────┼────┼─────────┤││ 珅記企 │R二│九十年十月四日上│一萬五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業有限│四七OO│午台北市大同區延│元│0000000││二七│公司││平北路四八O號前││0000000│││Q○○│││││├──┼───┼────┼────────┼────┼─────────┤││泰吉通│LP│九十年十一月十五│六萬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訊行│八七OO│日六時基隆市中正││0000000││二八│戌○○○○區○○路○○○號││三七O三五O│││││前空地│││└──┴───┴────┴────────┴────┴─────────┘(續上頁)┌──┬───┬────┬────────┬────┬─────────┐││酉○○│G二│九十年十一月十五│二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二九││二七六三│日六時臺北縣秀明││0000000│││││路二段七十六號前││八七三四││││││││├──┼───┼────┼────────┼────┼─────────┤││癸○○│八C│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三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三O│子○○│二二二O│九時臺北縣汐止市││0000000│││││大同路三段四五七││八七三四│││││號前│││├──┼───┼────┼────────┼────┼─────────┤││力立消│二N│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一萬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防安全│O二O五│臺北縣新莊市幸福││0000000││三一│設備有││路四六九號前││三七O三五O│││限公司││││(起訴書原將找到時│││丙○○││││間誤繕為失竊時間)│└──┴───┴────┴────────┴────┴─────────┘(續上頁)┌──┬───┬────┬────────┬────┬─────────┐││榮祥行│六G│九十一年元月二十│三萬元│匯通銀行四維分行││三二│L○○│五一二一│一日六時許基隆市││0000000││││○○○區○○路○巷││O五五三四│││││三十二號前│││├──┼───┼────┼────────┼────┼─────────┤││元群建│T六│九十一年元月七日│二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材工業│四一O三│七時臺北縣三重市││0000000││三三│股份有││竹圍街二O五巷口││八七三四│││限公司│││││││申○○│││││├──┼───┼────┼────────┼────┼─────────┤││壬○○│DW│九十一年元月十四│一萬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三四││O三二九│日八時臺北縣汐止││0000000│││││市○○路○段││三七O三五O││││││││└──┴───┴────┴────────┴────┴─────────┘(續上頁)┌──┬───┬────┬────────┬────┬─────────┐││揚帥鋼│三G│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鋁有限│七九五O│四日八時臺北縣中││0000000││三五│公司││和市○○路││八七三四│││午○○│││││││N○○│││││├──┼───┼────┼────────┼────┼─────────┤││福盟裕│G四│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一萬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三六│鐵工廠│九一O六│一日二時基隆市仁││0000000│││I○○○○○區○○街二二O││0000000│││││巷口│││├──┼───┼────┼────────┼────┼─────────┤││千奇實│S九│九十一年元月十四│八千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三七│業有限│O六八一│日八時臺北縣三重││0000000│││公司││市○○街○○號前││0000000││││││││└──┴───┴────┴────────┴────┴─────────┘(續上頁)┌──┬───┬────┬────────┬────┬─────────┐││嘉坊企│P九│九十一年元月七日│三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三八│業社│三七二八│臺北縣興隆路一段││0000000│││H○○│號│一一六號前││八七三四│││││││(起訴書誤繕失竊地│││││││點為光隆路)│├──┼───┼────┼────────┼────┼─────────┤││V○○│五C│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一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三九│U○○│九二六七│日九時臺北縣三重││0000000│││││市○○街○○○號││八七三四│││││前│││├──┼───┼────┼────────┼────┼─────────┤││裕源塑│九A│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二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四O│膠行│四七OO│一日八時臺北市大││0000000│││庚○○○○○區○○路四十一││八七三四│││││號前│││└──┴───┴────┴────────┴────┴─────────┘(續上頁)┌──┬───┬────┬────────┬────┬─────────┐││戊○○│七K│九十一年元月十四│五千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宙○○│一六四二│日五時臺北縣三重││0000000││四一│││市○○街○○○巷││0000000│││││口│││├──┼───┼────┼────────┼────┼─────────┤││G○○│Q五│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五萬元│陽信銀行新莊分行││四二││三一三七│二時許基隆市信義│(未付款│0000000││○○○區○○路○○○巷│)│八七三四│││││口│││├──┼───┼────┼────────┼────┼─────────┤│四三│巳○○│K四│九十年八月三十一│三萬元│合作金庫臺南分行││││五三七五│日七時三十分臺北││0000000│││││縣三重市○○街六││O一六二七二│││││二O號│││└──┴───┴────┴────────┴────┴─────────┘(續上頁)┌──┬───┬────┬────────┬────┬─────────┐│四四│J○○│T七│九十年十月二日三│一萬五千│合作金庫臺南分行││││八一九六│時許臺北縣三重市│元│0000000│││││正義北路與六張街││O一六二七二│││││口│││├──┼───┼────┼────────┼────┼─────────┤││X○○│K八│九十年九月間臺北│三萬元│大眾銀行││四五│(源典│二九八三│縣新莊市○○路四││0000000│││塑膠公││三一巷五號││一九二七五號│││司)│││││├──┼───┼────┼────────┼────┼─────────┤│四六│辰○○│CR│九十年十月五日十│二萬元│慶豐銀行臺南分行││││七一九六│時許臺北縣蘆洲市││0000000│││││民族路四一八巷內││一六二五OO│││││││(起訴書誤繕失竊地│││││││點為四十八巷)│└──┴───┴────┴────────┴────┴─────────┘(續上頁)┌──┬───┬────┬────────┬────┬─────────┐│四七│ 吳黃來 │三C│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二萬元│中華銀行│││興│六九九七│八時臺北縣汐止市││0000000│││││弘道街二四號││0000000│└──┴───┴────┴────────┴────┴─────────┘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一合作金庫(戶名 鄭添甥 )存摺一本
二慶豐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一本
中興商業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一本
亞太商業銀行(戶名 林桂美 )存摺一本
陽信商業銀行(戶名林桂美)存摺一本
安泰商業銀行(戶名林桂美)存摺一本
寶島商業銀行(戶名 宋榮富 )存摺一本
世華商業銀行(戶名 徐美珠 )存摺一本
大眾商業銀行(戶名 許其訓 )存摺一本一0世華商業銀行(戶名許其訓)存摺一本
一一第一商業銀行(戶名 朱家銘 )存摺一本
一二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一本
一三中華商業銀行(戶名 鄭瑞河 )存摺一本
一四第一商業銀行(戶名 幹建成 )存摺一本
一五木質私章( 陳慶合 )一個
一六木質私章(幹建成)一個
一七木質私章(朱家銘)一個
一八木質私章( 陳子久 )一個
一九木質私章(鄭添甥)一個二0木質私章(徐美珠)一個
二一木質私章(許其訓)一個
二二木質私章(林桂美)一個
二三木質私章(宋榮富)一個二四T字板手(約九公分、黑藍把)二支
二五記載車籍資料之紙片七紙附表三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一泛亞銀行(戶名 楊智硯 )存摺一本
二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
三慶豐銀行金融卡一張
四中興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五第一銀行金融卡一張
六T型板手二支
七J型六角板手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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