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連燕 如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