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36號原告丁○○
己○○庚○○戊○○乙○○丙○辛○○上列七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被告甲○○住桃園縣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劉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