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有俸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有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有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有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
15、41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3月確定,於98年1月1日入監執行,又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6351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29日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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