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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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05號原告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原告與被告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