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31號再審原告 白桂溱 送達代收人 陳怡如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872,9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4,3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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