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54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99,597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803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9,96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