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10號
原   告  黃重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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