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偉賢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偉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偉賢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偉賢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礭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