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焜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已死亡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丙○○
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原告焜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改選新任董事長並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7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焜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甲○○已於民國98年8月20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死亡證明書可稽,雖原告有訴訟代理人,然本件訴訟應與原告公司之營運事項有關,故經本院審酌應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至原告之股東會改選新任董事長並聲明承受本件訴訟後,再為進行始屬適當。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