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55號

原告 江姵萱

被告 林美玉 (即 余紀緯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由林美玉為被告余紀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按本裁定理由「三」之說明辦理,並向本院陳報辦理結果。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6月18日送達於被告余紀緯後,余紀緯於同年6月25日死亡,經本院依職權於同年10月9日裁定命林美玉為余紀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惟林美玉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19號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參。則本院所為由其承受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有誤,應予撤銷。

三、又依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前開拋棄繼承事件公告所示,余紀緯之父 余春益 已歿,母林美玉、兄弟 余山盟余山基 、祖母 余葉于 、外祖母 陳綉琴 均一併拋棄繼承。爰請原告向戶政機關查調余紀緯之祖父 余錦順 、外祖父 林朝成 是否尚存,若是,具狀聲明由其等承受訴訟;若否,則須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余紀緯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陳報辦理結果。如未為之,本判決將因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無法確定,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