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麗珍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己104年度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並提出105年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二、聲請人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郵局存摺及其他存摺,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陳報除債權人臺灣銀行外,尚有另一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是應更正並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立風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之:
㈠聲請人應說明立風企業社營業情形為何?
並應提出立風企業社自101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