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新翔 (原名: 邱秉賢 )、 蔡家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蔡家褀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