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請人 陳艷翠 (即 林天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天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