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7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醒吾技術學院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7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