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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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宮成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宮成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林鈺珍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