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27號聲請人 吳東進 即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及其他印章)。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