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黃建龍 被告 王勝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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