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債務人英特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怡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英特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