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告簡OOO(兼OOO之繼承人)
簡OO(即OOO之繼承人)
簡OO(即OOO之繼承人)
簡OO(即OOO之繼承人)
簡OO(即OOO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被告OOOO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因其現居住於中國北京市,北京市政府為因應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疫情,自民國109年6月16日晚間發布對列為中、高風險街道、鄉鎮地區進行全封鎖管控,禁止該等地區大陸人民離開北京市,而被告現居住之豐台區亦經列為高風險地區,故裁定於北京市政府解除禁止出境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滋因新冠肺炎疫情趨緩,北京市政府嗣於109年7月20日將應急響應級別自第二級調降為第三級,OO區OO地區亦調降為低風險地區,則依北京市政府之規定,被告得以自由出入北京市,且截至同年9月2日止,豐台區已經59天並未出現新病例,OO區OO地區仍維持低風險地區之狀態,業據原告提出北京市政府門戶網站資料、中國政府網網站資料及大陸衛生健康委員會疫情風險等級查詢結果等資料,勘信其主張為真實,爰依原告聲請撤銷本院於109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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