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 許家銘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香君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5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