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中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中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中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16日│①109年5月15日│109年7月13日││││②109年5月16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9年度│橋頭地檢109年度│橋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846號等│偵字第7846號等│偵字第9787號等│├─┬───┼────────┼────────┼────────┤││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110年度易字第9號││事││742號│742號│││實├───┼────────┼────────┼────────┤│審│判決│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110年4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審易字第│110年度易字第9號││判││742號│742號│││決├───┼────────┼────────┼────────┤││判決確│110年2月24日│110年2月24日│110年5月19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如│①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7月│││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09年8月3日│109年5月8日│①109年8月14日20│││②109年5月22日││時許至翌日1時許│││││之間某時│││││②109年8月31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9年度│屏東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787號等│偵字第9946號│偵字第23785號等│├─┬───┼────────┼────────┼────────┤││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易字第9號│110年度簡字第98│110年度易字第38││事│││號│號││實├───┼────────┼────────┼────────┤│審│判決│110年4月22日│110年3月18日│110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易字第9號│110年度簡字第98│110年度易字第38││判│││號│號││決├───┼────────┼────────┼────────┤││判決確│110年5月19日│110年4月27日│110年6月9日│││定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8││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年│└─────┴────────┴────────┴────────┘┌─────┬────────┬────────┬────────┐│編號│7│8│9│├─────┼────────┼────────┼────────┤│罪名│①-⑧、⑩-⑭竊盜│竊盜│竊盜│││⑨詐欺│││├─────┼────────┼────────┼────────┤│宣告刑│①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7月│││②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③有期徒刑4月。│幣1000元折算1日││││④有期徒刑4月。│││││⑤有期徒刑4月。│││││⑥有期徒刑5月。│││││⑦有期徒刑4月。│││││⑧有期徒刑3月。│││││⑨有期徒刑4月。│││││⑩有期徒刑4月。│││││⑪有期徒刑2月。│││││⑫有期徒刑4月。│││││⑬有期徒刑6月。│││││⑭有期徒刑5月。│││││(以上1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09年5月18日│109年10月9日│109年10月5日│││②109年6月24日│││││③109年7月5日│││││④109年7月7日│││││⑤109年7月7日│││││⑥109年7月7日│││││⑦109年8月3日│││││⑧109年8月7日│││││⑨109年8月7日│││││⑩109年8月15日│││││⑪109年8月15日│││││⑫109年8月15日│││││⑬109年8月31日│││││⑭109年9月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橋頭地檢11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785號等│偵字第23308號│偵字第239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8│110年度簡字第15│110年度審易字第││事││號│號│235號││實├───┼────────┼────────┼────────┤│審│判決│110年4月30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8│110年度簡字第15│110年度審易字第││判││號│號│235號││決├───┼────────┼────────┼────────┤││判決確│110年6月9日│110年6月9日│110年6月9日│││定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