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日昇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王治華 律師 何宗翰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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