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士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士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士峰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17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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