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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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其聲請之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佩姍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54 號裁定(113.06.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非調 字第 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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