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現已呈植物人狀態,有起訴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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