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黃美天 兼訴訟代理人 王進春 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金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