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487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並提出債權文件等在卷。
二、經核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