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億選任辯護人李珩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盈菁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億選任辯護人李珩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