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972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被告 寶丞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洲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租用如附表所示設備號碼00000000號等36組電話,惟自民國102年3月份起至102年8月份止,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共計新臺幣(下同)871,271元,原告屢經催繳,惟被告仍迄未清償,原告並已於102年5月10日依兩造租用契約終止被告使用。而被告公司因經營不善,其法定代理人曾與原告協商相關欠費事宜,並簽有切結書,約定自102年9月30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按月分期付款10萬元至欠款871,271元全部清償為止,然被告迄未給付第1期款,顯見並無償還能力。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電信費用,併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市○○路+AD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市○○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市內電話)、行動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行動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市○○路業務服務契約、查詢欠費清單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簽立之切結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97頁,第114頁)。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1,2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尤朝松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設備號碼│欠費月份│欠費金額│├──┼──────┼─────────┼────────┤│1│00000000│102年7月│106元│├──┼──────┼─────────┼────────┤│2│0000000000│102年8月│17,892元│├──┼──────┼─────────┼────────┤│3│Y100879│102年3月至同年7月│8,065元│├──┼──────┼─────────┼────────┤│4│00000000│102年3月至同年6月│962元│├──┼──────┼─────────┼────────┤│5│00000000│102年3月至同年6月│8,649元│├──┼──────┼─────────┼────────┤│6│0000000000│102年3月至同年6月│5,627元│├──┼──────┼─────────┼────────┤│7│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16,596元│├──┼──────┼─────────┼────────┤│8│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16,582元│├──┼──────┼─────────┼────────┤│9│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16,582元│├──┼──────┼─────────┼────────┤│10│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16,582元│├──┼──────┼─────────┼────────┤│11│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16,582元│├──┼──────┼─────────┼────────┤│12│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24,436元│├──┼──────┼─────────┼────────┤│13│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24,436元│├──┼──────┼─────────┼────────┤│14│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24,436元│├──┼──────┼─────────┼────────┤│15│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24,436元│├──┼──────┼─────────┼────────┤│16│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24,436元│├──┼──────┼─────────┼────────┤│17│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18│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19│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0│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1│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2│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3│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4│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5│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6│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7│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8│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428元│├──┼──────┼─────────┼────────┤│29│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271元│├──┼──────┼─────────┼────────┤│30│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271元│├──┼──────┼─────────┼────────┤│31│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271元│├──┼──────┼─────────┼────────┤│32│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271元│├──┼──────┼─────────┼────────┤│33│0000000000│102年4月至同年6月│32,271元│├──┼──────┼─────────┼────────┤│34│0000000000│102年3月至同年6月│26,287元│├──┼──────┼─────────┼────────┤│35│0000000000│102年3月至同年6月│24,080元│├──┼──────┼─────────┼────────┤│36│0000000000│102年3月至同年6月│24,008元│├──┴──────┴─────────┴────────┤│合計:871,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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