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告棠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佩德 陳富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16時45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