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胡雅筑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薇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