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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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93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A23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257、62610、62612、8202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13年度偵字第37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23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補充理由意旨略以:
被告A23、A19、A22、A21、A20、A24、A25(被告A19等6人被訴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另案被告 黃俊凱 、少年羅○侑(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其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調查)自民國112年5月間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暱稱「發發發」,以「CAI」、「 李元芳 」為首所組成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A19擔任車手頭、總收水及導師、教官負責教導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如何提領並收取贓款或自行提領款項,及交付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予下游車手;少年羅○侑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詐欺犯行擔任被告A22之監控手、於附表編號7至9所示詐欺犯行擔任被告A23之監控手、於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詐欺犯行擔任收水;被告A23於附表編號7至9所示詐欺犯行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於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詐欺犯行擔任被告A22之監控手及收水;被告A22、A20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被告A24擔任被告A20之監控手兼2號收水;被告A21則介紹被告A20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於附表編號16所示詐欺犯行擔任收水;被告A25擔任司機搭載被告A21、A20、A24自嘉義縣北上新北市○○區○○○○號16所示詐欺犯行。嗣被告A23、A19、A22、A21、A20、A24、A25、少年羅○侑、「CAI」、「李元芳」及該集團內其他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先由該集團內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入帳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入帳金額至附表1至6所示之入帳帳戶,復由被告A19指示被告A22持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入帳帳戶提款卡領款,經被告A22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提領金額,再直接將款項交予少年羅○侑轉交被告A19,由被告A19上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被告A22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報酬。(112年度偵字第57257號、113年度偵字第37436號,此部分犯罪事實涉及被告A19、A22)
(二)先由該集團內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入帳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入帳金額至附表7至9所示之入帳帳戶,復由被告A19指示被告A23持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入帳帳戶提款卡領款,經被告A23於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提領金額,再直接將款項交予少年羅○侑轉交被告A19,由被告A19上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112年度偵字第82028號、113年度偵字第37436號,此部分犯罪事實涉及被告A19、A23)
(三)先由該集團內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0至16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編號10至16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0至16所示之入帳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0至16所示之入帳金額至附表10至16所示之入帳帳戶,復由被告A19擔任總指揮與總收水之工作,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被告A19交付及指示被告A22持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入帳帳戶提款卡領款,被告A22於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提領金額,被告A23則在被告A22提款時在旁把風、監控被告A22提款。其中附表編號10至12部分,被告A22將款項交予被告A23轉交被告A19;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因被告A19因另案遭警調查,被告A22遂將款項交予被告A23轉交少年羅○侑,再轉交予被告A21收受上繳回本案詐欺集團。
⒉被告A25擔任司機先搭載被告A21、A20、A24自嘉義縣北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先由被告A19交付並指示被告A20持附表編號16所示之入帳帳戶提款卡領款,被告A20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提領金額,被告A24則在被告A20提款時在旁把風、監控被告A20提款。被告A20再將款項交予被告A24轉交被告A21,上繳回本案詐欺集團。
因認被告A23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案經公訴人於113年9月12日提起公訴,於同年10月18日繫屬本院,惟被告A23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4年11月26日死亡等情,此有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8日A01貞行112偵57257字第1139131949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A23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就被告A23被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備註
1
A03
112年5月22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2日18時17分
9萬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兆豐帳戶)
①112年05月22日18時29分許
②112年05月22日18時32分許
①新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新莊分行)
②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新泰分行)
①3筆共6萬元
②2筆共4萬元
A22
少年羅○侑擔任監控兼收水後,上繳給A19。
112年5月22日18時23分
5萬0,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05月22日18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全聯新莊建中店)
5萬1,000元
A22
同上
2
A04
112年5月22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2日18時59分
1萬7,998元
本案兆豐帳戶
112年5月22日19時5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建中門市)
1萬8,000元
A22
同上
3
A05
(提告)
112年5月22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2日18時46分
3萬0,989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5月22日18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正門市)
2筆共4萬元
A22
同上
4
A06
(提告)
112年5月22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2年5月22日18時49分
②112年5月22日18時51分
①9,989元
②9,989元
本案國泰帳戶
5
A07
(提告)
112年5月22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2日19時許
4萬4,123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5月22日19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超商新莊華運店)
9,000元
A22
同上
6
A08
(提告)
112年5月22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2日19時6分許
3萬0,123元
本案國泰帳戶
7
A09
(提告)
112年5月25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5日15時7分許
2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5月25日15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新勇寧門市)
3萬元
A23
少年羅○侑擔任監控兼收水後,上繳給A19。
8
A10
(提告)
112年5月25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5日15時21分許
2萬6,987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5月25日15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新勇寧門市)
2萬7,000元
A23
同上
9
A11
(提告)
112年5月25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2年5月25日15時26分許
②112年5月25日15時34分許
①1萬5,998元
②9,815元
本案中信帳戶
①112年5月25日15時29分許
②112年5月25日15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土城大安店)
①1萬6,000元
②9,000元
A23
同上
10
A12
(提告)
112年5月28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8日16時21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郵局帳戶)
①112年5月28日16時26分許
②112年5月28日16時28分許
③112年5月28日16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3,000元
A22
A19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A23,再由A23交予A22。A23擔任監控兼收水,A22將款項交予A23轉交A19。
11
A13
(提告)
112年5月28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①112年5月28日16時14分許
②112年5月28日16時16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8,955元
本案郵局帳戶
12
A14
112年5月28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8日16時30分許
6,212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5月28日16時3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6,000元
A22
同上
13
A15
(提告)
112年5月28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8日17時58分許
1萬3,155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5月28日18時1分許
112年5月28日18時9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新民生店)
①11萬元
②9,000元
A22
A19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A23,再由A23交予A22。
A23擔任監控兼收水,上繳給少年羅○侑,再由少年羅○侑轉交給A21
14
A16
(提告)
112年5月28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8日18時56分
2萬3,101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2年5月28日19時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新民生店)
2萬3,000元
A22
同上
15
A17
(提告)
112年5月28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8日19時36分
9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5月28日19時49分
②112年5月28日19時50分
③112年5月28日19時50分
④112年5月28日19時51分
⑤112年5月28日19時51分
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④2萬0,005元
⑤2萬0,005元
A22
同上
16
A18
112年5月28日起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5月28日21時27分許
9萬9,981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5月28日21時32分許
②112年5月28日21時33分
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蘆洲分行)
①1萬元
②9萬元
A20
A19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A20。
A24擔任監控兼收水,上繳給A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