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號聲請人 陳傾芳 即債務人號(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應含括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底、債權人清冊-藍綠││色底」(債務人所提聯徵資料過舊且僅為展延方案專用債權││人清冊)。│├───────────────────────────┤│㈡陳述書稱前協商毀諾係因銀行公會之協商方案還款金額逾越││每月收入,請說明當時工作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子女、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3名子女及母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30日至103年12月29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㈤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3名子女及母親」自101年12││月30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㈥應說明或提出:││①103年11月7日自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離職之緣由?││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何以未有退保異動?││③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含明細)。│├───────────────────────────┤│㈦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歷來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㈧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聲請人之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何以需另行租屋居住?│├───────────────────────────┤│㈩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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