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蘇家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柯端嘉
蔡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柯端嘉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紅色部分面積4平方公尺(實際面積按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蔡貴美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黃色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實際面積按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00元【計算式:6平方公尺×16,
900元/平方公尺=101,400元;實地測量前暫以原告所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潘宜伶